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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振兴福源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振兴福源工贸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5119号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301348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冠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木,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天津振兴福源工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30671288,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王唐庄村。法定代表人:杨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振兴福源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振兴福源工贸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