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同自立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自立,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189号原告同自立,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李峰,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同自立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同自立于2017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同自立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自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同自立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陈 婷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见文娟打印:扈艳红校对:张静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