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广东三木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三木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804号原告:广东三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松常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艳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剑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尚鹏,总经理。第三人:四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拐枣坝(剑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朝华,总经理。原告广东三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三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三方已达成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继续开庭审理已失去意义。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三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8.00元,减半收取799.00元,由原告广东三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茜妮(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