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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亚新与赵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新,赵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900号原告:郭亚新,女,汉族,无业,现住镇赉县。被告:赵双,女,汉族,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新诉被告赵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亚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郭亚新负担。审判员  蒋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铭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