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亚新与赵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新,赵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900号原告:郭亚新,女,汉族,无业,现住镇赉县。被告:赵双,女,汉族,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新诉被告赵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亚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郭亚新负担。审判员 蒋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铭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