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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马明瑾、马肖肖等与王海龙、临沂鲁瑞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王海龙,临沂鲁瑞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谢保送,淄博坤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5142号原告:马明瑾,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马肖肖,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马笑笑,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龙,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其艳,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被告:临沂鲁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抱犊崮路西段北侧华瑞汽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升,该公司员工。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负责人:王洪飞,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山,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保送,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淄博坤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槐务东村西南。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19号。负责人:展海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华,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与被告王海龙、临沂鲁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瑞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保临沂支公司)、谢保送、淄博坤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淄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肖肖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被告王海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其艳,被告鲁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升,被告英大泰和财保临沂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山,被告谢保送、坤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被告人民财保淄博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王海龙、鲁瑞公司、英大泰和财保临沂支公司、谢保送、坤博公司、人民财保淄博分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3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日22时许,王海龙驾驶挂靠在鲁瑞公司的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205线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960KM+200M地段,与马明瑾行驶的轮式拖拉机及谢保送驾驶的坤博公司的鲁C×××××/C8S92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明瑾受伤,马明花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海龙承担主要责任,马明瑾和谢保送分别承担次要责任,马明花无责任。王海龙驾驶的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英大泰和财保临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谢保送驾驶的鲁C×××××/C8S92号重型半挂货车在人民财保淄博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的相关损失未获赔偿。王海龙辩称,王海龙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的相关损失依法应由英大泰和临沂中心支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海龙与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对王海龙的诉讼请求。鲁瑞公司辩称,鲁瑞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已于2016年10月出卖给王海龙,事故发生后也是由王海龙和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达成赔偿协议。且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英大泰和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应由该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综上,应依法驳回对鲁瑞公司的诉讼请求。英大泰和财保临沂支公司辩称,在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其他免赔情形的前提下,愿意在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范围内赔偿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评估费等程序性费用不应承担。王海龙已涉嫌刑事犯罪,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谢保送、坤博公司共同辩称,鲁C×××××/C8S92号重型半挂货车在人民财保淄博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财保淄博分公司辩称,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记载,王海龙驾驶的车辆与马明瑾驾驶的车辆及谢保送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马明瑾驾驶的车辆与谢保送驾驶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碰撞,与马明花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等程序性费用不应承担。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日22时许,王海龙驾驶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205线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960KM+200M地段,与马明瑾行驶的轮式拖拉机及谢保送驾驶的鲁C×××××/C8S92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明瑾受伤,轮式拖拉机乘车人马明花当场死亡,车辆损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王海龙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马明瑾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谢保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马明瑾系马明花丈夫,马肖肖、马笑笑系马明花女儿。马士明1962年11月27日出生,生前与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自2015年起租住在新沂市××××号。王海龙具有驾驶资格,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在鲁瑞公司名下,经检验合格,在英大泰和财保临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谢保送系坤博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谢保送具有驾驶资格,鲁C×××××/C8S92号重型半挂货车经检验合格,鲁C×××××号牵引车在人民财保淄博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王海龙与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王海龙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外补偿马明瑾、马明花费用18万元,交强险和商业险应赔偿款由马明瑾、马明花家属主张权利,三方(王海龙、马明瑾、马明花家属)关于此事故处理完毕。该18万元已经支付。以上事实,有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王海龙、鲁瑞公司、英大泰和财保临沂支公司、谢保送、坤博公司、人民财保淄博分公司的当庭陈述及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王海龙、谢保送的驾驶证及所驾车辆行驶证、保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簿、房屋租赁协议、租金收据及证人陈某出庭证言,王海龙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王海龙的违法驾驶行为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造成马明花死亡的原因力之一,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其违法驾驶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作用大小及主观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其对损害后果承担60%比例的赔偿责任。英大泰和财保临沂支公司为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王海龙具有驾驶资格,车辆经检验合格,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其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按照比例进行赔偿。对于仍有不足的部分,因王海龙已就马明花死亡赔偿的相关事宜与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要求王海龙就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主张鲁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不予支持。谢保送的违法驾驶行为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造成马明花死亡的原因力之一,主观上具有过错,因谢保送系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坤博公司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比例,综合谢保送的违法驾驶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作用大小及主观过错程度,酌定为20%。人民财保淄博分公司为鲁C×××××号牵引车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王海龙具有驾驶资格,车辆经检验合格,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其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按照比例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坤博公司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马士明死亡后,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作为其近亲属依法有权要求英大泰和财保临沂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交通事故造成马士明死亡,给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带来较大的精神痛苦,但肇事驾驶员即王海龙涉嫌刑事犯罪,且此前已向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对于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产生了一定的精神慰藉作用,故对于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的主张、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其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应确定为:丧葬费33600元、死亡赔偿金803040元(40152元/年×20年),合计836640元。英大泰和财保临沂支公司、人民财保淄博分公司应当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11万元;下余616640元,应由英大泰和财保临沂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30万元,人民财保淄博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123328元(616640元×20%);即英大泰和财保临沂支公司赔偿41万元,人民财保淄博分公司赔偿233328元。王海龙、鲁瑞公司、谢保送、坤博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超出以上范围外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1万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3328元;三、驳回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2元,由马明瑾、马肖肖、马笑笑负担224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02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担7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