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明谦与孟庆昌、蒋成新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谦,孟庆昌,蒋成新,李炳孚,严贵青,于建民,潘文永,袁忠玉,裴治国,陶松华,米克裕,孟凡斌,贾明瑞,王洪霞,王玉军,陈慧基,孙靖,王万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3民初282号之一原告:赵明谦,男,1933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孟庆昌,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蒋成新,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李炳孚,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严贵青,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于建民,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潘文永,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袁忠玉,男,住所地:哈密市,其他不详。被告:裴治国,男,1956年1月16日,住所地:哈密市。被告:陶松华,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米克裕,男,1985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孟凡斌,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贾明瑞,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王洪霞,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王玉军,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陈慧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哈市。被告:孙靖,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王万兴,男,1988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原告赵明谦与被告孟庆昌、蒋成新、李炳孚、严贵青、于建民、潘文永、袁忠玉、裴治国、陶松华、米克裕、孟凡斌、贾明瑞、王洪霞、王玉军、陈慧基、孙靖、王万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明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原告赵明谦已交纳),由原告赵明谦负担。审 判 长 郝 德 萍审 判 员 热娜古丽·阿不都瓦依提人民陪审员 热 比 娅 · 拜 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