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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7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段军与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军,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7386号原告:段军,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梅,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段军与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1日立案。2017年9月27日,段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段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杨世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程新桐书 记 员 于温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