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5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海宁市鑫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光汇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鑫诚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光汇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344号原告:海宁市鑫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联红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3974600U。法定代表人:潘建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于冰,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光汇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加创路***号上海交大(嘉兴)科技园研发楼*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83554645Q。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董事长。原告海宁市鑫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光汇创新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海宁市鑫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鑫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海宁市鑫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竹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