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军威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威,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307号原告:王军威,男,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刘波,男,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威诉被告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威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军威负担。审 判 长  徐美弘审 判 员  范传宝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