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佟荣华、李少贤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荣华,李少贤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财保62号申请人:佟荣华,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满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少贤,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佟荣华与李少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冀0104财保4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少贤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2号4-4-102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一套。2017年9月23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申请人佟荣华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佟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少贤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2号4-4-102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森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