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金印与王发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印,王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印,男,1983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王发旺,男,1982年12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张金印与王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发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发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金印对此予以确认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传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