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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治炳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文某1,文某2,张治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刑初3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被害人之妻),1964年4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1(被害人之子),1983年4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同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2(被害人之女),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址同上。被告人张治炳,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7年1月13日被四川省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3日由四川省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射洪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钱林,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治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9日、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钰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文某1、文某2,被告人张治炳及其指定辩护人钱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中午,被告人张治炳在其兄弟家吃饭饮酒后返回自己位于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通济村4组的家中,到家后张治炳站在院子外乱骂,邻居文某3(男,本案被害人)认为张治炳在骂自己,便持棒出来与张治炳发生口角、抓扯。后文某3返回家中拿铁锹站在自家院门口,张治炳返回家中持长刀冲到文某3家院门口,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张治炳持刀将文某3刺伤。后文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文某3系肺破裂致大失血死亡,张治炳之损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1月13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通济村4组将被告人张治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治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文某1、文某2要求被告人张治炳赔偿因本案致被害人文某3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7056元。被告人张治炳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认为,一、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已年满65岁,系老年人犯罪;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属激情犯罪;因民间矛盾激发;社会危害程度较低,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治炳与被害人文某3系邻居,双方关系一直不睦。2017年1月13日中午,被告人张治炳在其兄弟家吃饭饮酒后返回其位于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通济村4组的家中,到家后被告人张治炳站在院子外乱骂,文某3认为被告人张治炳在骂自己,便持棒出来与被告人张治炳发生口角、抓扯。后文某3返回家中拿铁锹站在自家院门口,被告人张治炳返回家中持刀冲到文某3家院坝,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张治炳持刀将文某3刺伤。后文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文某3系肺破裂致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张治炳之损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通济村4组将被告人张治炳抓获归案。认定上诉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110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案件来源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制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案发现场位置、现场概貌及现场提取痕迹、物品情况。现场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沱牌镇通济村四组文某3住宅。公安机关在文某3住宅院坝地面提取长191厘米铁锹一把、院坝西墙处地面提取长75厘米红色金属棒球棒一根,在张治炳家提取灰棕色拉链衫一件、黑色胶布包裹之刀鞘一只,柴堆提取长39厘米匕首一把(柄长13厘米),在文某3住宅、张治炳住宅及村道上提取滴落状血样物质12份、片状血样物质1份、擦拭状血样物质1份。三、鉴定意见(一)四川省射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尸检照片、文某3所穿服装照片等,证实1.被检尸体左腋前线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内无组织间桥,创周无表皮剥脱,创口创道深入胸腔;左腋后线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口创道深入胸腔,在左肺下叶形成贯通创,创角有一钝一锐反映,其形态特征说明损伤应是具有一定尖端及刃口之单刃锐器所致。2.被检尸体左拇指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应系抵抗伤。被检尸体左膝区浅层创口为不规则形,应系磕碰所致。3.被检尸体胸壁创口深入胸腔,在左肺上形成盲贯创及贯通创,左腋后线创口深达胸椎,致胸椎楔形骨折,后纵膈血肿。故肺破裂致大失血应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鉴定意见:文某3系肺破裂致大失血死亡。经文某1辨认,本案死者系其父亲文某3。(二)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1.在所送检文某3住宅南侧村道地面(标记为10)、张治炳住宅堂屋地面(标记为15)、张治炳住宅卧室木床(标记为18)的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和STR分型,在张治炳住宅柴屋柴堆提取的匕首(标记为20)的手柄左侧、下侧及刀鞘上检出DNA,它们与张治炳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3.01×1019。2.在文某3住宅院坝地面(标记为1)、文某3住宅院坝地面(标记为3)、文某3住宅南侧村道地面(标记为8)的可疑血迹,张治炳住宅院坝木柜上的衣服(标记13号)、案发时文某3所穿外套、张治炳所穿绒衣左袖口粘附的可疑血迹,文某3住宅南侧村道地面(标记为7号)的铁棒棒头、张治炳住宅柴屋柴堆提取的匕首(标记为20号)的刀刃及现场铁锹炳上的可疑血迹检出人血,与文某3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00×1020。3.在所送检文某3住宅南侧村道地面提取的棒球棒(标记为7号)的铁棒手柄,张治炳住宅柴屋柴堆提取的匕首(标记为20号)的右侧检出STR分型,为DNA混合分型,来源于张治炳和文某3的可能性大。(三)四川省射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伤情照片等,证实张治炳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四、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7年1月13日13:38,四川省射洪县沱牌派出所接到110转警称:在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通济村有人被刀捅伤,民警13:43分到达现场。现场有十余名村民聚集。文某3(男、61岁,通济村4组人)住宅门口躺一受伤男子,腹部有大量血迹,尚有生命迹象。后确定为文某3本人,民警马上通知120,随后询问周围村民,询问得知伤者文某3与邻居张治炳(男,66岁,通济村4组人)中午发生口角,争执中文某3被张治炳用刀捅伤腹部。民警随后到张治炳家中寻找张治炳,张治炳家从内锁闭,民警在张治炳家围墙外的大门口叫喊张治炳姓名。张治炳和其妻子从家中出来在大门口与民警交谈,近距离可以闻到张治炳有浓烈酒气,且可以看到张治炳头部受伤。张治炳妻子将大门打开,随后民警让张治炳与文某3一起乘坐120救护车到医院救治。到四川省射洪县中医院,文某3死亡。派出所民警将案件移交四川省射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破。五、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7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对张治炳进行了人身检查,并扣押了左前襟有血迹的黑色褂子一件,上衣领口有血迹的蓝色桃领毛背心一件,绒衣左袖口附有可疑血迹的黑色绒衣一件,左裤管后侧上段有血迹的灰色西裤一条。2017年1月18日从杨某处接受上有“KONI”字样的红色鸭舌帽一顶。六、四川省射洪县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一)张治炳2016年5与18日因用镰刀将马某砍成轻微伤,被四川省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二)张治炳2013年3月2日因持刀将张某和头部砍伤,被四川省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七、户籍信息、居住登记证明、四川省人口信息证明,证实本案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文某3出生于1956年11月6日。八、收条,证实张治炳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000元。九、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一)李贤友证实,2017年1月13日是张治兵过生日,张治炳过来喝完酒,他就和张治炳一起到张治炳家去,摆了一会儿龙门阵后他陪张治炳一起出来解小手,张治炳站在路边上乱骂,文某3手里面拿了一根棒棒从家里出来并说到:你骂哪个。张治炳就说:老子就是骂你。文某3就冲了过来和张治炳对骂,文某3想冲过来打张治炳。后,文某3拿了一把铁锹站在院子门口,两人就在门口打了起来,文某3把张治炳按在地上,拿着棒棒把张治炳的脑袋打出血了。他拉开文某3后,看到张治炳的右手上还有一把尖刀,就把刀从张治炳的手上抢了下来。张治炳又跑回屋头拿了一把长刀准备冲出去,张治兵把张治炳家院子的门挡住,不让张治炳出来。后来,他看到文某3背靠着那根柱子坐下去了。过了大概十来分钟的样子,救护车把文某3抬走了,他看到文某3坐的那个地方有一滩血。张治炳的刀是一把水果刀,前面是尖的,刀刃约3公分宽,20公分长,刀柄有10多公分长,文某3手里的棒棒大概50、60公分长。张治炳那天至少喝了半斤酒。李贤友辨认出张治炳使用的刀具,辨认出文某3、张治炳。(二)马久明证实,他当时看到张治炳和文某3在文某3门口吵架,吵得很凶,李贤友在劝他们。进屋后他呆了几分钟出来,看到张治炳手头拿了一把20多公分长的刀走进了文某3院子头,文某3从院子头走出来倒在大门口,腰杆上靠近肚脐的位置有血,他就马上打110和120。张治炳家和文某3家一直有矛盾。(三)黄烈荣证实,2017年1月13日中午1时许,她吃了饭出去耍,走到文某3家门口时看见文某3满身是血,嘴巴里面和身上都在流血,旁边还有两个人,一个是张治炳,一个叫李贤友,李贤友一直拉住张治炳在劝架。(四)任素华证实,她是张治炳儿媳妇。2017年1月13日是张治兵生日,她和婆婆魏庆凤一早就到张治兵家帮忙,大约13时许,宋艳春说:张治炳和文某3在打架。她跑到张治炳家外的马路上,看见李贤友把张治炳朝院子里面推,张治炳头上在流血,文某3上半身靠在他自己家大门右边的围墙上,屁股坐在地上,嘴巴上面有血流出来,没有动也没有说话。她就喊周围的人打电话报警,后面沱牌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张治炳和文某3是邻居关系,就隔了个马路。张治炳和文某3平时邻里关系处得不是很好,基本上没有说过话。张治炳酒喝多了就要乱骂人。(五)魏庆凤证实,她是张治炳妻子。2017年1月13日张治兵的生日,她一早就去帮忙,张治炳中午吃了饭就走了,听说张治炳和文某3在她家门口的路上打架,到她家外面路上时,她看到文某3背靠到文家围墙坐在路边上的,还看到李贤友在她家院子里把张治炳拉到起,当时张治炳脑袋上、脸上全是血,手里还拿了一把刀,她进了自家院子后李贤友就把张治炳手里的刀抢了递给她,张治炳还在院子里闹,她害怕张治炳又来抢刀,就把刀扔到灶屋的猪圈里去了,然后李贤友又叫她去把院子的大门关到起。过了一会,警察来了她才把院子大门打开,后来120车子来了就把张治炳和文某3都拉走了。这把刀是很多年前张治炳从外面买回来的。几年前大队拆办公室,张治炳帮忙搬东西,后听说帮忙的发了钱的,当时文某3在负责发钱,但张治炳没领到钱,心里不安逸。魏庆凤指认丢弃张治炳作案工具的地点。(六)唐受钰证实,2017年1月13日中午她听到有人说文某3遭打到了,她看到文某3坐在大门左侧靠墙那里,背靠在墙上,黄烈荣把他扶到的,文某3肚子外面的衣服有血,她就给文某3老婆杨某打电话让她回家。听说是张治炳把文某3用刀打到的。当时张治炳站在张家铁门那里,头上流了很多血。(七)杨某证实,她在她家院子鸡棚和桶之间发现一顶红色的鸭舌帽,上面有“KONI”字样,不是她家里人的,案发当天张治炳带了一顶这种帽子,她估计是张治炳的。张治炳一旦喝酒后就要惹事、耍酒疯。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他家和文某3家是邻居,两家中间隔了条村水泥路,文某3的房子在他家斜对面。2017年1月13日中午12点半他在张治兵家吃完饭就和李贤友一路走回家,他边走边跟李贤友说共产党要消灭腐败分子之类的话,到家喂牛的时候也在说。这时文某3手里拿了根1米长,头头有一截红的,前面粗后面细的棒棒从文家冲出来用棒棒打他,他的肩膀、头顶都被打到了。他躲了会儿,觉得光是挨打不还手是东亚病夫,就冲上去打文某3,文某3就往他家院子跑,他看到文某3跑进院子鸡棚那里去拿铁锹,他就马上跑回自己院子,在右边平房里拿了把30厘米左右长,宽不到两根手指的尖刀别在屁股后面皮带里又冲出院子,文某3拿着一把铁锹站在院子门口,他冲过去,文某3拿铁锹打他,他的头部挨了几下流了很多血,他就右手拿出刀对着文某3乱夺,至于夺了好多下,夺在啥子地方,他根本就没留意,然后李贤友把他拉开往张家院子拉,还把他手里刀抢了,抢刀的时候,他的左手抓在刀上被划伤了在流血。他中午喝了差不多有七八两的酒。那把刀是大概两三年前他从外地买的。他回屋拿刀是为了报复。几年前,他家房子被烧了,他怀疑是文某3烧了的,还有他一直觉得文某3是腐败分子的爪牙。当天他捅文某3之后,不知道有人报警,也没有想过要呼叫110、120。他当时不知道文某3被捅到什么程度,加之喝酒过多,头脑里一片空白。张治炳辨认出捅文某3用的刀,指认出事发当天与文某3发生冲突时所戴的帽子,辨认出其用刀捅死的文某3,指认出骂街地点,指认出其家外路边处就是2017年1月13日与手持木棒的文某3发生打斗的地方,指认出在文某3家院坝就是与文某3发生打斗并用尖刀将文某3捅伤的地方,指认出提取作案工具的地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丧葬费票据、户口信息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治炳酒后因口角与被害人文某3发生矛盾并被文某3用木棒殴打,张治炳被打后心怀不满意欲报复,在第二次打斗中使用匕首不计后果刺向被害人文某3,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治炳因琐事持刀致一人死亡、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其有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大;虽有一定赔偿但并未取得谅解;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系老年人犯罪且张治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张治炳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提出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解辩护意见。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治炳在打斗中不计后果使用刀刃长26厘米的匕首刺夺被害人要害部位,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张治炳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属激情犯罪,被告人已年满65岁,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等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治炳故意犯罪致被害人文某3死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文某1、文某2因本案致被害人文某3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酌情确定由张治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文某1、文某2因本案致被害人文某3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50000元,张治炳亲属已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予以品迭后确定为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治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匕首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其它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张治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文某1、文某200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文某1、文某2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全利国审判员 文晏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而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