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姜文明与唐乃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明,唐乃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2567号申请执行人姜文明,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唐乃荣,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农村房屋,暂不宜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范守建审判员 汤 正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詹文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