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82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岩约与岩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约,岩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1106号原告:岩约,男,1970年5月2日出生,傣族,住勐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玉叫混,女,1978年4月6日出生,傣族,住勐海县。系原告岩约的妻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岩恩,男,傣族,住勐海县。原告岩约与被告岩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岩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岩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岩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岩约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