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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宝生与李生宝、孙萍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生,李生宝,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徐宝生,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李生宝,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辽宁省普兰店市人。被执行人:孙萍,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辽宁省普兰店市人。申请执行人徐宝生与被执行人李生宝、孙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庄民小字第38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宝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货款本金4801元、诉讼费6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毕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