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行审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超、汪良英征收社会抚养费案的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超,汪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81行审116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栋。法定代表人阳武,局长。被执行人朱超,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浏阳市。被执行人汪良英,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7]X6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7]X6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朱超与汪良英于2009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初婚,2010年1月26日生育第一个子女,系女孩,2014年5月9日生育第二个子女,系女孩,2016年12月6日生育第三胎(双胞胎),均系女孩。其生育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双胞胎)”的性质。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对朱超征收社会抚养费100764元,对汪良英征收社会抚养费100764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01528元(已履行1600元)的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2017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朱超、汪良英送达了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7]X6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贤良审判员 魏晓玲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