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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傅伟军与卢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军,卢德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965号之一原告:傅伟军,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良标,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新建,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卢德永,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伟军与被告卢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