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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烟台金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金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9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金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冯心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刘同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190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岳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