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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恢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峰与卢定根、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卢定根,付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卢定根,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执行人:付红艳,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卢定根、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卢定根、付红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定根、付红艳支付欠款97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75元,交纳执行费14400元。合计99607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卢定根、付红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卢定根在房县定庚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45%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付红艳在房县定庚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