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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谈宝强与郭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宝强,郭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谈宝强,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郭德才,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谈宝强与郭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郭德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德才于2017年8月19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郭德才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德才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村信用社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