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谈宝强与郭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宝强,郭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谈宝强,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郭德才,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谈宝强与郭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郭德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德才于2017年8月19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郭德才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德才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村信用社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