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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居风跃与徐州海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居风跃,徐州海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监6号原审原告居风跃,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代理人高吉荣,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系居风跃之妻)委托代理人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徐州海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法定代表人GaryChen,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枝争,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居风跃与原审被告徐州海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3)铜茅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修满审 判 员  荣 荣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永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