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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3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381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沃浦光电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无锡沃浦光电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3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工业小区1号地块A块。法定代表人:LindaMarieSvoboda,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沃浦光电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谭帆,该公司董事长。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体公司)与无锡沃浦光电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浦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35号裁决书:一、沃浦公司应向气体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2429.07元;二、沃浦公司应向气体公司支付储罐安装及拆除费用人民币15000元;三、沃浦公司应以人民币22429.0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0日开始计算,按日0.025%向气体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算至沃浦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四、沃浦公司向气体公司支付终止合同违约金人民币21367.5元;五、沃浦公司向气体公司支付月底最低保证用量补偿款人民币70500元;六、沃浦公司应向气体公司支付人民币43000元以补偿其花费的律师费;七、案件仲裁费30048元由沃浦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沃浦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沃浦公司无银行存款、房屋,名下有登记有小客车两辆,已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未查找到下落,沃浦公司在无锡山水微纳光电器件技术有限公司有0.1%的投资股权(总注册资本3003万元),该公司注册经营地与被执行人沃浦公司注册经营地相同,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7年8月1日到被执行人经营地查看,两家公司均已搬迁不知去向。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告知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其破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3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震宇审判员  张征宇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