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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3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南谯分公司与王永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南谯分公司,王永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3267号之一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南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路1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836670612(1-1)。法定代表人:陈罗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平,公司员工。被告:王永奎,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南谯分公司与被告王永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