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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永桂与程传友张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桂,张伟,程传友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779号原告:张永桂,男,汉族,1947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伟,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万洪,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程传友,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桂诉被告张伟、程传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永桂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蒲海波代理审判员  刘云祥人民陪审员  蔡治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