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6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保平与绛县南樊镇赵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平,绛县南樊镇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保平,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被执行人绛县南樊镇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诚,职务: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赵保平与被执行人绛县南樊镇赵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2017)晋0826执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绛县南樊镇赵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申请人申请领取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绛县南樊镇赵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扣划至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账号:04551101040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照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