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严鸿雁与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鸿雁,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严鸿雁,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赵龙,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严鸿雁与被执行人赵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严鸿雁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22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告赵龙名下位于延吉市健康路79号2单元501号,延房权证号为4494**号,地号为5-3,幢号为273,房号2单元501,面积88.22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担保人严鸿雁名下位于延吉市延东路29-2-1号,延房权证字第1303**号,丘号为2-11,幢号139,房号为2-1-1,面积91.54平方米房屋产权手续。2017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严鸿雁参与分配本院(2016)吉2401执恢258号案件被执行人赵龙的房屋拍卖款并受偿72115元(尚欠借款本金77885元、案件受理费4000元)。同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714-1号执行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龙名下位于延吉市健康路79号2单元501号,延房权证号为4494**号,地号为5-3,幢号为273,房号2单元501,面积88.22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严鸿雁名下位于延吉市延东路29-2-1号,延房权证字第1303**号,丘号为2-11,幢号139,房号为2-1-1,面积91.54平方米房屋产权手续的查封。2017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714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赵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名单期限为二年。本院对被执行人赵龙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赵龙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严鸿雁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立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