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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同自立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自立,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155号原告同自立,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李峰,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同自立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自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岩打印:王岩校对:王岩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