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同自立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自立,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155号原告同自立,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李峰,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同自立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自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岩打印:王岩校对:王岩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