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某某都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卓某某,陈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都市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卓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卓某某被执行人:葛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某某都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卓某某、陈某某、卓某某、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严格按照(2017)皖0803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相关调解事项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某某都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卓某某、陈某某、卓某某、葛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3701357.3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