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财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李春雨与戚桂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01财保234号申请人李春雨,女,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戚桂红,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我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春雨诉被申请人戚桂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春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戚桂红驾驶的停放于乌兰浩特市交警大队停车场的蒙X**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春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戚桂红名下停放于乌兰浩特市交警大队停车场的XXX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不得处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崔汝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赵宏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