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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前刚与被执行人余建有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110号李前刚,男。余建有,男。谌艳群,女。申请执行人李前刚与被执行人余建有等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22民初201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南省安化县,因此,将本案委托安化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22民初20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