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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普宝与王吉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宝,王吉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5民初755号原告:普宝,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弥渡县弥城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吉昌,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原告普宝与被告王吉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普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宝撤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普宝负担(已交)。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聂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