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普宝与王吉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宝,王吉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5民初755号原告:普宝,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弥渡县弥城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吉昌,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原告普宝与被告王吉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普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宝撤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普宝负担(已交)。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聂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