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素梅诉被告洪万工艺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梅,南京洪万工艺制品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5434号原告:徐素梅,女,1954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柱,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芬,江苏雨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洪万工艺制品厂(以下简称洪万工艺厂),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人民路**号。负责人:沈耀萍,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素梅诉被告洪万工艺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家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素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79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曾为被告提供劳务,���体工种是零工,约定报酬按件结算。2017年5月13日,被告负责人失联。至此,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合计790元。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洪万工艺厂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不知道原告是不是在被告处打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素梅曾在被告洪万工艺厂做零工。2017年5月13日,被告负责人沈耀萍及其丈夫离厂出走,企业停产。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介入,沈耀萍在2017年9月26日讯问笔录中认可拖欠原告劳务报酬790元。本院认为:劳务者合法的劳务报酬受法律保护,接受劳务一方应足额支付对方劳务报酬。被告认可拖欠原告劳务报酬790元,应予支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南京洪万工艺���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徐素梅79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