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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1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杨文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杨文极,梁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主要负责人:顾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邬字书,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梅,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杨文极,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梁洪丽,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69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文极、梁洪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借款本金622300.5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26038元、公告费3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文极名下闽D×××××号小轿车;轮候查封了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杨文极名下厦门市同安区凤祥五里102号2801室房产。上述车辆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车辆下落以供法院扣押,故暂无法处置。上述房产首封系厦门市同安区法院诉讼保全案件,该案件尚未审结,未进入执行程序,本案的参与分配材料因此被退回,故也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黄明辉审 判 员  吴兆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吕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