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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和讯线缆有限公司与湖北越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和讯线缆有限公司,湖北越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501号原告:东莞市和讯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社区顺地工业区2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宣懿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海,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越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镇东村(友谊路北)。法定代表人:操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林,该公司员工。原告东莞市和讯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越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市和讯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和讯线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和讯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越隆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1380.5元,由原告东莞市和讯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显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