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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6执恢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