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6执恢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