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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4555宿迁慧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万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慧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万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4555号原告:宿迁慧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雪松路51号。法定代表人:裘天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徐金雷,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万水,男,1953年3月13日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慧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万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慧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万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