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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金哲淳、朴莲锦与李东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18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哲淳、朴莲锦与被执行人李东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依职权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60000元、案件受理费2175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朴莲锦同意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2014)珲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金哲淳、朴莲锦基于(2014)珲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珲春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4执恢181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