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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毛新礼与张玉霞、韩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新礼,张玉霞,韩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772号原告:毛新礼,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峰矿退休职工。被告:张玉霞,女,60岁左右,无业。被告:韩廷荣,男,60岁左右,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毛新礼与被告张玉霞、韩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因被告暂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新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毛新礼负担。审判员  吴林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昕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