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毛新礼与张玉霞、韩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新礼,张玉霞,韩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772号原告:毛新礼,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峰矿退休职工。被告:张玉霞,女,60岁左右,无业。被告:韩廷荣,男,60岁左右,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毛新礼与被告张玉霞、韩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因被告暂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新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毛新礼负担。审判员 吴林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昕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