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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肖金兰与江西赣南鸿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兰,江西赣南鸿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194号原告:肖金兰,女,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邓爱枫,江西律嘉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江西赣南鸿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剑。住所地赣州市于都县。委托代理人:曾兴萍,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肖金兰诉被告江西赣南鸿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肖金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金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金兰负担。审 判 长  陈会英人民陪审员  华和福人民陪审员  王才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助理书记员张子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