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4840张裕圣与薛宇麟、南通利普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裕圣,薛宇麟,南通利普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840号原告:张裕圣,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薛宇麟,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利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世纪东城41幢118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起凤大楼四、五层。负责人:陈志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裕圣与被告薛宇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裕圣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裕圣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圣撤回对被告薛宇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裕圣负担。审 判 长 陈 璇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