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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1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泉州丰泽金亿信纸品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新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丰泽金亿信纸品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新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丰泽金亿信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霞美马落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66550275Q。法定代表人:汪树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新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华大街道南埔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2969220-8。法定代表人:谢奕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丰泽金亿信纸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新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4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到位24181.28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