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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丽萍申请执行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萍,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萍,女,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洛宁县城关镇林业局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10328196908160562。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洛宁县兴华乡兴华街,身份证号码:410328197405026016。本院在执行陈丽萍申请执行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向金融、工商、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款为186748元、执行费270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魏朝彬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崔克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