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卢万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426号被执行人卢万东,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河南省郑州市(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被执行人卢万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10月19日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0月25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申报财产。2、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0月9日等,本院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卢万东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6年10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情况2014年11月13日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以铜公(治)查字【2014】8号查封决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卢万东名下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号1号楼8层31号室房产(1301032846)及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中方园小区西区1号楼东2单元8层D户房产(权证号12010369**),查封到期后,本院以(2016)苏0312执4426号裁定书续封。上述财产本院委托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号1号楼8层31号室房产评估时价值为2225875元;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中方园小区西区1号楼东2单元8层D户房产(权证号12010369**)评估时价值为1922649元。该评估报告经向被执行人送达后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了上述评估的房产,2017年8月8日买受人朱书英(居民身份证号码)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号1号楼8层31号室房产,成交价为1912113元。同日买受人吴志国(居民身份证号码)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中方园小区西区1号楼东2单元8层D户房产,成交价为1673855元。4、2016年10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2016年10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0月9日等,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情况,该部门未能反馈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7、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0月9日等,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6年10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经查被执行人卢万东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铜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被执行人卢万东现在徐州监狱服刑。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7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3585468元。对于本案剩余执行款项3414532元,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明被执行人卢万东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伟审判员 张 惠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