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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侯大鸽与王胜强、祝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大鸽,王胜强,祝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523号原告:侯大鸽,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王胜强,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祝婷婷(系被告王胜强妻子),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侯大鸽与被告王胜强、祝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侯大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大鸽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大鸽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侯大鸽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