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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徐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徐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地址: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6833-2。负责人:陈楫怀,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小玉,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小玉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徐小玉发出执行通知,徐小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确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小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小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