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7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鲍立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鲍立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71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84813476XY。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天长南路83号。代表人:沈军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雅文,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立盘,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鲍立盘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邱来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