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1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1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做出的(2015)郊马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某某履行案件款121640.67元,案件受理费2923元,执行费1725元,共计126288.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26288.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晋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卫跃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