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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云武、柳俊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武,柳俊钦,方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武,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柳俊钦,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方云玉,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执行李云武与柳俊钦、方云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柳俊钦、方云玉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李云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柳俊钦、方云玉归还代偿款16423.1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柳俊钦、方云玉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均因原地址查无此人,退回送达材料,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柳俊钦、方云玉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对柳俊钦、方云玉各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柳俊钦、方云玉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雄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黄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颖怡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