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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8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渭元与王先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先有,李渭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8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有,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渭元,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上诉人王先有因与被上诉人李渭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先有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先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龚 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笑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