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8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渭元与王先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先有,李渭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8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有,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渭元,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上诉人王先有因与被上诉人李渭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先有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先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龚 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笑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