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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文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117号被执行人:刘文金,男,1965年7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刘文金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飞艳 来自